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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院不支持抗訴還能申訴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抗訴的決定,當事人只是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,但是仍然可以進行申訴。如果對省高院的判決不服的,那么可以是繼續申訴也可以申請抗訴。申請抗訴的,那么可以向省人民檢察院提出,省檢一般是向高院抗訴,檢察院定不抗訴的案件,在進行申訴。
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,可以書面申請復議。申請復議的書面材料,可以通過執行法院轉交,也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。
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零二條,當事人、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,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。當事人、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,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,理由成立的,裁定撤銷或者改正;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駁回。當事人、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。
關鍵詞:
人民法院
人民檢察院
執行法院